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 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