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後追討「愛的禮物」,法律實務上失敗的多、成功的少,能追討成功的多半是「先訂婚後毀婚」,擺明想發訂婚財,有詐欺之嫌;而送給婚外情對象的禮物,除非能證明借貸關係,否則大多會被法官認定出於自願贈與,不容易討回來。
法界人士指出,若送禮的一方能舉證是「基於何種前提而贈送」,例如是以結婚為前提、借給對方開口要應急或看病,否則,法官多會認定饋贈屬於「無條件自願贈與」,分手後當然不得討回。
至於婚外情對象受贈,要討回來更不容易,因為送禮的一方既有婚姻在身,更無從以婚約附屬品的形式「包裹」禮物,打官司索討的勝率自然更低。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11日 上午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