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或已分手的男女朋友,也可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2016年2月4日之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同法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就算從未同居,只要當過情人,即使已經分手,被害的一方仍可聲請保護令。
不過根據統計,男性聲請保護令的個案很少,用來對付恐怖情人的更少如鳳毛麟角。
至於何謂有親密關係伴侶?同法規定「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以情感為基礎,是指情侶關係,無論同性或異性戀甚至無性戀。此外,雖然雙方是以性行為為基礎,但有「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這個要件,排除了一夜情的適用。
自由時報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