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件事比爭小孩監護權還重要

10件離婚訴訟有8件會為了男女雙方哪一方要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而發生爭執,其實所謂的監護權(現行法律用語為:權利義務負擔及行使之人)其實是一種責任、義務而非單純的權利。

雖然在離婚時取得未成年子女單獨監護權後,有監護權的人可以自行決定子女的戶籍遷徙、轉學、出國、金融機構開戶等事項,但子女如果成年前在外闖禍了,監護權人在法律上也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所以嚴格說來,所謂的監護權其實在內涵上是責任與義務的比例大過於權利。

有時候離婚訴訟的男女雙方真正想要爭取的並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是能長期的陪伴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的權利,而這個權利在現行法律實務上的名稱叫做「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在法律離婚訴訟實務上,「監護權」可以與「主要照顧者」分離,最常見的情形是男女雙方擔任未成年子女共同監護權人,但約定由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而非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依法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甚至也有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由男方擔任但約定由女方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