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
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