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 應準備書面文件: 1. 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 2.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正本)。 應備其他文件: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一年月所攝新式相片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