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贍養費

關於贍養費的規定非常簡略,目前僅有民法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其給付數額由法官裁定,原則上視被請求贍養費之人其經濟能力及請求贍養費者需要狀況判定,沒有一定標準,依照判例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標準核計贍養費,但判決數額相差很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等計算。再則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兩願離婚時,如當事人雙方不協議損害賠償或贍養費,日後自然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不必約定日後不得請求,有請求應在協議書上提列﹞,也不得以訴訟請求。

行政院會90年11月7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協議離婚亦可請求贍養費﹝尚待立法院通過﹞修正草案改為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可請求贍養費,明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